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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拖延法院拍卖唯一的房子

2023-05-24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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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拖延法院拍卖唯一的房子可分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案外人,可提执行异议; 2、如果是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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