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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水平?

2020-10-05 13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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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着力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畅通联系渠道,健全信息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需要监督的案件都进入到检察监督的程序中来;要着力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质量,加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的总结、分析和研判,狠抓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经常性地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办案工作指引,完善复查制度;要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以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案件来源等方面的重要变化,抓紧颁布实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着力解决基层业务发展难题,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多做基层基础工作;要着力配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息诉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合力;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办案一线力量、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紧绷防腐拒变的高压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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