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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隐性债务认定标准

2020-08-19 2,74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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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直接举债融资,包括“为没有收入的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最终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举债融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企业抵押或质押进行的举债融资”等;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应付工程货物款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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