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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0-05-03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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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临时工认定劳动关系应该跟合同工一样按照《劳动合同法》去认定劳动关系。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用人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劳动者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但是,这些用人单位“忽视”了: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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