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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指什么方法

2024-01-23 13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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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和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剥夺或者限制的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征: 1、强制措施是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2、只有司法机关可以行使这项权力; 3、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4、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和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5、以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得把强制措施作为变相惩罚。 强制措施的期限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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