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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不是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不是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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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具有双重属性,属于行政处罚类型,法律法规除外。比如现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实施处罚。此时,责令改正是现场处理措施。法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此时责令改正应属于行政处罚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也可以单独适用,或者作为行政处罚的主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权采取的强制手段用来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在实际的行动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责令停产停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这种处罚不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是实体上的处置,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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