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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否属于司法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的类型有哪些

2021-11-19
留置措施不是司法强制措施,而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除外。障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证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间,讯问笔录应由讯问人阅读后签字。被拘留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被拘留一,拘留一天,有期徒刑一天。

相关法规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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