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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哪些违法行为有奖励?

2020-11-06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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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举报内容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法排污的; (四)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九)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对举报人累计奖励。具体为: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 (二)对采取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业关闭、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决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000元-4000元奖励。 (三)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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