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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以辞退

2024-05-06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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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又可称之为因辞退或开除所引发的问题)时,可以依照以下三种不同情境来进行分析和处理。在此过程中,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向受雇者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赔偿费用,那么被解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通过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说,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用人单位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未经任何协商环节,擅自单方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时,如果员工本身并无过失,亦不存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则可以判定此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当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同样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代通知金。最后,如果员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也不必提前通知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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