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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什么权利

2023-04-21 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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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具体如下: 1、政治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文化教育权利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1)与男子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 (2)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 (1)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人身权利 (1)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婚姻家庭权利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2)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国家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具体体现: 1、妇女也有婚姻自由,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非常时期,男方不可随意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妇女即使赚钱少,也一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6、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7、妇女享有生育权。既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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