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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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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对残疾职工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在同等标准、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健全职工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的职称级别等,如果标准中有对于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或者残疾人的情况符合标准,仅仅因为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剥夺上述权利,就是歧视的表现,在禁止之内。具体说来: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求职者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要把与工作无关的一些偏见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 (2)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 (3)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过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残疾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残疾人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应当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普通高中、高中、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检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疾病或生理缺陷患者的录取要求。除了传染病、精神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和无法自理的考生外,高校可以拒绝录取。对于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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