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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不签合同损坏东西需要负责吗?

2024-04-20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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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基本原则要求下,租赁房屋内先前配置的用品在终止租赁合同时需归还原址。倘若此类用品已遭受损害而无法实现返还,则须以同等价值进行补偿;若押金总额足以抵偿,自然亦无不可。毕竟,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程度的磨损情况。尽管未能继续签署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仍然实际占用该住房,这乃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由此引发的财务损失,仍有必要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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