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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共济为什么反对人多

2023-05-11 2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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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保门诊共济反对人多的原因如下: 1、风险不均衡:由于医疗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健康状况较好而较少使用医疗资源,而有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疾病较多而较为频繁地使用医疗资源,这样就会导致共济基金的风险不均衡,使得一些人的负担过重,另一些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2、无法控制医疗成本:医疗资源短缺和医疗成本的不断上涨,使得医保门诊共济难以控制医疗成本。如果医疗成本超出了预算,共济基金就会出现紧张,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3、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一些不诚信的人可能会通过虚假的医疗费用报销,获得不应得的医保报销,从而导致共济基金的损失; 4、需要大量的协调和管理:医保门诊共济需要参与者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度不高,就可能出现问题。 医保门诊共济的后果: 1、费用负担不均衡。由于医疗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些人需要频繁使用医疗资源,而有些人则健康状况较好,很少使用医疗资源。如果医保门诊共济难以实现费用按病情分摊,那么这些健康状况较好的人可能会因为不必要的负担而感到不满; 2、医疗成本难以控制。由于医疗资源短缺和医疗成本的不断上涨,使得医保门诊共济难以控制医疗成本。如果医疗成本超出了预算,共济基金就会出现紧张,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3、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一些不诚信的人可能会通过虚假的医疗费用报销,获得不应得的医保报销,从而导致共济基金的损失,或者导致其他参与者的负担增加; 4、需要大量的协调和管理。医保门诊共济需要参与者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度不高,就可能出现问题,导致共济基金的损失或者其他参与者的不满。 综上所述,虽然医保门诊共济有其优点,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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