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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六十五、百分十七十五;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四百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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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门诊特殊疾病部分病种实行统筹基金次均限额或定额付费的通知》(成医发〔2013〕42号)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第二类病种统筹基金次均限额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统筹基金、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次均定额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属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肾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及家庭病床、精神病)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特定项目有关结付规定予以结付,其余费用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在指定门诊医院看病之后,先自行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医疗卡,户口本,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单位去报销。一般情况下,不同地区所报销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具体得根据当地政策来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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