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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后不再受理是否可以撤销

2020-05-17 7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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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委托公证的撤销应由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符合撤销条件的由该公证机关办理撤销。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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