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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津贴补助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吗?

2024-06-10 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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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法定产假为90天。在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产假:难产的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为15天晚育的(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为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条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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