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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补助规定是如何的?

2024-06-06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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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6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和治疗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6 生育津贴的支付(以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符合晚育(男25岁,女23岁)的增加60天; (三)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4/6 生育医疗费用(不同地区执行标准不统一,按当地政策计算): 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5/6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补助费,指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补助费,指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l>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6/6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或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无关联性的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抢救婴儿或治疗婴儿存在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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