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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的规定有什么

2022-04-16 1,175人已浏览
  • 熊飞律师

    熊飞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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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物权的规定有: 1、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行使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建筑除公共道路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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