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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可以损害他人生命吗

2020-02-11 42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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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紧急避险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明显的特点之一是: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被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是不可以采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的行为的,人的生命是最大的利益,且是不可以衡量的,一命抵一命是很难构成紧急避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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