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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有什么

2022-04-14 267人已浏览
  • 郑路祥律师

    郑路祥律师联合创始人

    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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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直接依法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有在设定时才转让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之前没有占有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的提前占有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是不同的。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当然可以行使质权。在债权到期清偿期未清偿时,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程序才能实现;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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