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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1-02-15 28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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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 一、概念区别: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担保。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标的物区别: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条件区别:留置权行使条件: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条款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四、消灭的原因区别: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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