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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多见吗

2024-05-15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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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出卖方同时与两位不同的购买方签订合同,并为最后签订合同的购买方进行登记的情况,以及当出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障那些无法得到满足的债权购买方能够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购房者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这两位购房者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后一位购房者由于已经成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他们对房屋所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而对于前一位购房者而言,他们所产生的则是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请求权本质上是对出卖方的一种请求给付,然而由于他们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他们应该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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