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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公证名字有对方有居住权吗

2021-03-24 20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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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前房产有丈夫名字的妻子一般没有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妻子对丈夫名下的房产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丈夫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丈夫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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