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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怎么写呢?

2024-06-28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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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人徐,男,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法定代表人朱。申请人徐以被申请人上海工伤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本院(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9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2024年3月9日,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申请人名下尚有十套商铺,目前出租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现相关执行案件系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但此后申请人又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在有其他方法可供采取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为执行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七条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建立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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