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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男,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法定代表人朱。申请人徐以被申请人上海工伤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2015年3月9日,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申请人名下尚有十套商铺,目前出租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现相关执行案件系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但此后申请人又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在有其他方法可供采取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为执行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七条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建立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6)、拨付破产费用。(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1、股东大会应当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2、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4)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欠税款和税款;(5)清理债权和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向债权人清算组确认。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和财产清单后,报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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