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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字形不同但方言发音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5-23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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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无论是小荣经营的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商标“海曼老薛记”,还是其字号“老薛记”,在文字、构图上均与薛家老店的“薛家”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老薛记公司对薛家老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构成侵犯。但老薛记公司在与薛家老店无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将“老薛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突出使用,显然意在误导公众,产生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老薛记构成对薛家老店的不正当竞争,应变更名称,并赔偿薛家老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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