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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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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domai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域名也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是企业商标保护必备的产品之一。在全世界,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一个网站可以拥有多个不同域名。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是同时具有ICANN和CNNIC双认证五星级域名注册商。提供域名注册、域名交易、域名查询、域名psh等一些列信息化服务可以参考这篇《计算机域名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里面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域名如何避开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志圆”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李某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有限责任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企业名称含有相同文字,企业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以是否“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且“损害了竞争对手”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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