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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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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关于注册、使用网络域名等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与日剧增。如何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就涉及到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二)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三)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1.正当竞争具有合法性。正当竞争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 2.正当竞争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文明的竞争。 3.正当竞争具有公益性。正当竞争从客观上来讲,具有社会公益的特性,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也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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