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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正当竞争怎么回事?

2022-08-09
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志圆”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李某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有限责任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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