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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江苏省失业补偿金规定。

2024-05-22 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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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江苏省失业补偿金规定 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应当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告知地税部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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