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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2022-06-11 424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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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的合法性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是自愿加班,那么是没有加班费的,如果公司安排加班但是没有给加班费的,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增加工作时长,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且员工有权拒绝加班要求。如果单位遵守加班安排,加班费标准至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第四条  企业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后,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点工资,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价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外,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加班工资。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职工,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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