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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求答案

2021-11-29 3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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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空白发票不可以跨地区邮寄。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一般应按法定要求填写签发,否则票据无效。空白票据是其例外,常常是因经济上的需要,发票人在发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故先行签发票据,交由持票人以后填补。持票人之所以能填补空白,是由于发票人的授权行为。它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不同,后者的发票人并无使之在补充后生效的意思,故此无效。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别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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