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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

2022-10-17 26,631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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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户一宅,即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具体如下: 1、立法的目的在于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2、具体的法规细则有以下6点: (1)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的宅基地,其面积还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的村民应要严格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的标准去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的占用到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要严格的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4)农村的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了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还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分类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着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可以采取到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农村的村民实现了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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