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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2022-12-21 1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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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做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开证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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