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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有经济补偿金

2023-04-07 4,514人已浏览
  • 张龙律师

    张龙律师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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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情形有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情形: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a、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是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 b、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经济性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b、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用人单位不续约: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除第四种外,其他情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a、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需注意: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同。 (6)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两种情形: a、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b、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 1、风险点:试用期不能随意辞退。 提示: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劳动者,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2、风险点: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提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劳动者没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仅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办理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风险点: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提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4、风险点:劳动者虽自愿不缴社保,但企业违法。 提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员工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保证书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风险点:客观情况巨变,劳动合同可解除。 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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