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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他的土地怎么样处理?

2024-06-02 2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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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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