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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内,“五保户”原来承包了土地,在其死亡后,该“五保户”无家庭其他成员的,其承包地由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给...
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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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户死亡的,村委有权收回该户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通过小编以上的讲解,对于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责任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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