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2022-07-15
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限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要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事实上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看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以乡下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限定,由发包方提议申请,经县乡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准许后,依法解决注销登记,并记载于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