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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期间单位不给工资_在生孩子期间单位

2020-08-20 1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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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其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再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后,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原则上不可兼得,应该以较高者为计算。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并不禁止。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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