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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项权利包括哪些

2023-05-05 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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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他项权利包括: 1、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地役权的概念,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中,实际存在着地役权,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3、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综上所述,个人将持有的土地抵押出去的话,需要办理他项权证,这个由贷款机构保管。办理土地他项权证,要带上抵押合同等到银行盖章,然后去当地的国土局,提交相关材料。在他项权证里面,会注明土地抵押情况、他项权利人姓名、土地抵押期限等内容。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土地他项权利的类型包括土地借用权,土地租赁权,地下权,空中权,地上权,还有地役权等类型。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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