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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包括: (一)房地产权利及其行使的限制 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以及这些权利是否完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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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介绍这几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一、租赁权 顾名思义,租赁权就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可从承租人那里获得租金。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二、典当权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四、房地产赠与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他项”是指“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他项权利”是指该他项权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典质权”。房屋他项权利房屋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典质权、继续权等权利。 ①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商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房钱。 ②典质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典质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典质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典质物。当合同到期时,典质人未能达到合同商定,典质权人可以将典质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③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钱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划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殊土地登记类型的土地更正登记,由于涉及较少,容易被忽视,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土地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主要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过错或过失使已完成的土地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经土地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土地登记机关主动发现,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土地登记所进行的一种更正、补正登记。土地更正登记作为法律概念,最初是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中提出的,但该规则对土地更正登记没有详细规定。福建、江苏等省土地登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土地更正登记是土地变更登记的一种。可见,土地更正登记具有一般土地变更登记的特点,即登记的个别性、及时性。同时,与其他土地变更登记相比,土地更正登记又有着自身特点。其一,引起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属、用途、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更址登记,是因发生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引起变更登记。土地更正登记是由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和漏登而引起。其二,启动程序不同。其他土地变更登记程序一般因土地权利人申请而启动,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更正登记程序则既可以因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又可以因土地登记机关主动发现而启动,也就是说,土地更正登记既可以依申请作出,也可以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其他土地变更登记一般不引起行政赔偿,而土地更正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需要进行行政赔偿。土地更正登记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错必究,而这种“错”,是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无论是过错,还是过失,客观上造成的结果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土地登记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土地权利人享有了不该享有的权利,或者使土地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享有。土地登记中的过失主要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使土地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如果土地权利人享有了其不该享有的权利,那么他势必享有了别人(利害关系人)本该享有的权利,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如果错误的土地登记使土地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享有,那么,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就受到了侵犯。在这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土地权利人除通过行政程序提出土地更正登记申请外,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登记,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更正登记的,按照一般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即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换发证书等五个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土地登记机关通过土地证书年检发现土地登记有错登、漏登情况,需要进行更正登记的,首先由土地登记机关通知土地权利人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拒不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国土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携带土地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将原土地证书交回并办理更改、更换、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3、《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五十四条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由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我国的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他项权都包括什么的答复如下:主要有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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