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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2022-06-17 253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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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责任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过错推定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履行利益的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是指信任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生成时间不同。合同成立后形成违约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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