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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公示规定

2020-06-25 1,43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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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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