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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

2020-07-24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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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扣押物品的处理: 1、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关的应当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 2、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没收。 3、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若是提供了担保的,则可以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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