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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应该怎么纳税

2020-10-26 18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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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兼营行为以及混合销售行为纳税有如下方式:一般情况下,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但若该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系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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