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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2023-05-18 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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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为如下: 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2、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主要特征是: 1、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 2、同一项销售行为; 3、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 4、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只征一道税,主要以比重大的为主; 5、收取的装卸费为张某,而不是甲公司,从两个渠道所得,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兼营行为; 6、当兼营两种或以上的业务时应当分别纳税,分别核算,否则从高纳税。 综上所述,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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