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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优缺点及作用是哪些?

2024-05-31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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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和订立形式上均无差别,其最主要的区别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确定的终止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这唯一的区别造成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不同。 其 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时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我国的解雇制度可以分为解除和终止两类,劳动合同解除限制较严,在解雇条件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体现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自设解除条件;在解雇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需要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非过失解除合同时,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在经济补偿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则只要期限届满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雇理由;解雇程序简单,不需要提前通知;按照《劳动法》原规定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较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会把合同期满终止作为解雇的首选。即使《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解雇理由限制较严,难以满足,用人单位为避免非法解雇,在解雇时仍然会首选合同期满终止。在《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没有到期终止,但《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予以终止,这实际上为当事人留下了自由协商的空间。但《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约定终止条件,除非当事人一方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者死亡失踪退休等情形,劳动合同无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不存在到期终止,也不允许约定终止,用人单位在解雇时只能选择合同解除,面对《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雇难度大大增加。 其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难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劳动合同解除上,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了特别照顾,即使在企业发生破产重整、严重经济困难、搬迁等情况下需要集体裁员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必须优先留用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则只留用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其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隐性成本更高。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终止又难以解除,造成劳动者的工龄无限延长。劳动法律中诸多标准和工龄挂钩,例如员工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计算直接挂钩,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病假工资标准越高,又如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这些都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隐性成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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