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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诉讼管辖权概念具体内容规定是哪些?

2024-06-16 2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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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诉讼管辖的范围分三大类: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意强制管辖。但要注意这三大类都是基于“自愿”。即使是第二类的协定管辖,缔约国一般都有保留条款。第三类的任意强制管辖,一般也有保留条款。 由于这些保留条款的存在,在事实上,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理论上,你可以说管辖权来源于对条约的遵守义务。 还有,你对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的概念混淆不清。任意强制管辖是由当事国临时声明承担的,且一经声明就使国际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而协定管辖权才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所特定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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