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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社会保障不是纯公共商品?

2021-11-01 2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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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会保障不是商品。 如果是商品的话,那么就要遵循价值规律,要获得保障,就必须购买,而且购买的价值和保障价值要相若。纯公共物品有两重特征: 1、非排他性; 2、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从而任一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产品。 非竞争性是指该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教育作为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们都知道我国最近在倡导教育的公平问题,因为教育需要自掏腰包,教育机构会根据各人的需求偏好和经济实力,发展不同的教育模式。受教育者也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教育环境。教育没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因为教育环境和设施上的差异,每个人都不能自如选择自己想要的教育环境。但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因为上课的话,多一个学生听和少一个学生听,并不增加听课的成本。相反,还能是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行政管理属于政府机构管理,它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提供稳定和便利,这种产品,任何人都有权享有,除非这个人被法律剥夺了相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的增加,会增加相应的行政费用支出,它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非竞争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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