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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手机短信的内容能不能作为出轨需要的证据

2024-07-08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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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手机短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明确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电子签名法》不是对电子数据文件的专门立法,但是它至少说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具有单独成为证据形式的可行性。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图片或者声音文件,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手机短信的操作流程及其特点决定其可以成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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