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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但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且该证据需要是真实有效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收集的方式合法的,才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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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短信如果能查证属实,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能证明丈夫有外遇的证据: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等。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在司法实践中,短信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不应被删除;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有关。具体到手机短信,因为每个手机号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所以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之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用户在特定时间之间的通信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和职权,并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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